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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游開雄示意,事前審查食物標示與告白的中文翻譯恐怕有難度,審查人力設置裝備擺設就是困難之一。即便是中文翻譯完整的保健食品,也可能有民眾以錯誤的方式食用釀禍,是以,民眾得有危機意識,在幫新生兒、慢性病患或特別疾病患者添購保健食品前,務必徵詢專科醫師意見,再購置食用翻譯

去年底,高雄一位年青媽媽向直銷商購置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只有四個月大的男嬰連吃...
客歲底,高雄一名年輕媽媽向直銷商采辦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只有四個月大的男嬰連吃四個月,導致男嬰電解質失衡,引發橫紋肌溶解症,險釀出人命。聯合報系資料照
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暗示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註釋,指出事前審查違反廠商談吐自由,不合適比例原則等,是以,我國今朝在食品、藥物與化妝品告白上,只有藥物告白須事前審查,食品告白則比照美國、歐盟、加拿大、日本、韓國、新加坡等國,採取市場監管以及業者自立辦理。

監察院查詢拜訪報告指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台灣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告白,懸殊於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。

講述中羅列,美國原廠瓶罐寫道「本產品僅供營養增補品使用」,國內直銷商的告白倒是「最營養的早飯,沒事3湯匙,有事6湯匙,打基礎」;再例如,美國原廠瓶罐警告「未經諮詢醫師,不該供給給1歲以下嬰兒食用」,國內直銷商的翻譯則弱化了,寫的是「1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」。

在產品標示部份,食藥署食物組科長李婉媜表示,《食物平安衛生經管法》規範食物廣告不能強調不實或傳播鼓吹療效,違者劃分可處最高4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;《消費者回護法》則規範,進口食品如有附帶警句,業者應標示在中文仿單中,且內容不克不及較原廠簡略,不然可處最高20萬元以下罰鍰,提示業者應作好自立經管翻譯

監察院認為,食藥署未能在事前審查翻譯,也沒有其他把關措施,任由直銷商竄改原廠標示合用與禁忌對象內容,應嚴明檢討。

客歲底,高雄一名年青媽媽向直銷商采辦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只有四個月大的男嬰連吃四個月,險釀出人命,台北市衛生局查詢拜訪發現,該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與廣告卻與進口前不一致、更涉強調不實翻譯監察院近日再發布查詢拜訪呈文,直指食藥署未把關直銷業者對於進口食物的標示與廣告翻譯,構成食安辦理縫隙,要求檢討。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66/3254861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公司02-236909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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